法制網記者 王斌 法制網實習生 張雪泓
  9月24日,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就《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第二次審議。條例二審稿重點規定在社區層面上建立健全覆蓋城鄉的居家養老服務體系,強調政府的具體職責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功能;對於政府部門相關工作人員,不履行、違法履行或者不當履行職責的,將依法追責。
  北京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劉維林表示,推進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加快養老服務業發展是一項長期的任務。居家養老服務對象是占96%以上的老人,當前居家老年人在生活照料、看病就醫、康復護理等方面需求十分迫切。建議市政府著力抓好居家養老服務基礎工作,加快推進居家養老服務平臺和信息化建設,整合服務資源與老年人有效需求信息,為老年人解決包括用餐、家政服務等生活照料需求。推進社區醫療衛生服務網絡建設,增強社區醫療衛生機構為老服務的功能。
  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就如何完善居家養老社區服務,明確政府和相關主體職責,發揮政府、社會組織和市場作用,完善老年人用餐和醫療服務等項目,社區養老設施標準化配備,養老服務人才培養,家庭責任和增強條例的可操作性等方面提出了意見。
  
  立法針對北京市養老服務體系最為薄弱的家庭和社區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小娟在做審議結果報告中指出,目前北京市居家養老存在一些突出問題,包括居家養老的體制機制還沒有形成,服務體系還未完全建立;政府在居家養老服務體系建設上政策支持少、資金投入少,相關政策尚在探索實施階段,相關措施不配套,涉及老年人的專項津貼補貼碎片化、零散化;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場所小,服務項目和設施不健全等。本次立法內容不貪大求全,而是針對北京市養老服務體系最為薄弱的家庭和社區採取“精確打擊型”的方式立法,重點是在社區層面上建立健全覆蓋城鄉的居家養老服務體系,明確要達到的要求;分清政府的職責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功能;規範老年人及家庭的權利、義務。
  
  ???明確政府的具體職責
  二審稿明確了政府是居家養老基本公共服務的提供者,構建居家養老服務體系、設施建設、資金保障、政策支持、隊伍保障、對自治組織指導等是政府的主要職責。規定了北京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居家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工作的領導,並履行下列職責:(一)將居家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納入本轄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二)將居家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三)建設開闢養老場地的設施,採取新建、恢復小區配套公共服務建築功能、整合社區資源、購買市場服務等方式,為開展居家養老服務創造條件;(四)制定居家養老服務政策和服務標準,引導各類社會主體參與社區養老服務活動;(五)加強居家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專職養老社會工作者開展社區養老服務;(六)指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開展居家養老服務。
  
  加強養老機構建設
  針對北京市養老機構存在的問題,包括一方面總量不足,一些優質養老機構,特別是市、區公辦養老機構、城區範圍內養老機構一床難求;另一方面,部分民辦養老機構空置嚴重,難以為繼,特別是鄉鎮敬老院普遍環境條件差、服務功能不完善等,北京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建議政府要積極推進公辦養老機構改革,建立健全日常監管制度機制,提高管理服務質量效益。特別要加大對鄉鎮養老機構的改革力度和財政投入,提高其規範化、專業化管理服務水平,在履行政府兜底保障責任的基礎上,發揮其區域養老服務中心的作用。
  
  ???新增加責任追究制度
  二審稿建議,北京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居家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工作落實情況納入監察和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並建立追究制度。對於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條例規定,不履行、違法履行或者不當履行職責,對老年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或嚴重後果的,將依法追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規定,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的管理者、使用者擅自改變政府投資或者資助建設、配置的養老設施功能和用途,情節嚴重的,收回管理權、使用權,並可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按照立法進程,法規草案將在11月召開的常委會會議上進行第三次審議。  (原標題:政府不當履職將被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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