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企副總侵吞27萬公款獲刑10年
  本報訊 海南一國有公司副總經理徐某某,利用職務之便,先後以借款、將用於個人消費的發票報銷套現等方式,侵吞公款共計人民幣27萬餘元。近日,海口市龍華區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判處徐某某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000元。記者 陳標誌
  通訊員 崔善紅劉昕昕
  1998年4月至2000年12月間,被告人徐某某利用其職務便利,多次以個人名義從華某不動產管理公司借款共計237671.80元。2000年12月30日,徐某某為掩蓋借款事實,授意公司財務人員何某龍在華某物業有限公司《現金日記賬》及華某不動產管理公司《其他應收款明細賬》中,將徐某某個人借款總額237671.80元轉記為“轉應收物業公司借款沖徐某某借款”248471.80元,侵吞公款人民幣237671.80元。
  1999年至2001年間,被告人徐某某指使孫某分23批次採購電機、電泵、電線、電纜及家用電器自用,之後指使財務人員將上述費用報銷,侵吞公款29373.30元。
  海口龍華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某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款共計277490.10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依法判處徐某某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000元。  (原標題:一國企副總侵吞27萬公款獲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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