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新華社電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2日就《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14年2月7日。
  意見稿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臨時救助和社會力量參與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社會救助制度是向特定困難群眾提供及時、必要救助的托底性保障制度,由民政部、法制辦會同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衛生計生委等有關部門制定。
  社會救助的相關標準和認定辦法一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確定。
  定期核查財產變化
  增減或停發保障金
  意見稿規定,國家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對批准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按月發給最低生活保障金。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裡訪問、信函索證、群眾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決定增發、減發或者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
  特困人員可分四類
  集中或在家分散供養
  國家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給予特困人員供養。
  特困人員供養的內容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條件;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療;辦理喪葬事宜。特困供養人員可以在當地的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也可以在家分散供養。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瞭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況,發現符合特困供養條件的人員,應當主動為其依法辦理供養。
  無力支付急救費用
  急重危患者可應急救助
  意見稿規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及其他特殊困難人員,可申請醫療救助;醫療救助可採取繳費補貼、醫療費用補助兩種方式實施。
  申請醫療救助的,應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經審核、公示後,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和特困供養人員的醫療救助,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直接辦理。
  意見稿規定,國家對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無力支付急救費用的急重危傷病患者給予疾病應急救助,急救費由應急救助基金支付。
  意見稿規定,國家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給予住房救助;住房救助通過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農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實施。申請住房救助的,應當審核家庭收入、財產狀況和住房保障部門審核家庭住房狀況並公示。
  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通過財政投入、用地供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免繳等措施為實施住房救助提供保障。
  連續3次拒絕接受工作
  減發或停發最低保障金
  意見稿規定,國家對在義務教育階段就學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特困供養人員,給予教育救助。根據不同教育階段需求,採取減免相關費用、發放助學金、給予生活補助、安排勤工助學等方式實施,保障教育救助對象基本學習、生活需求。申請教育救助,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就讀學校提出,經審核、公示後確認。
  意見稿規定,國家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並處於失業狀態的成員,通過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公益性崗位安置等辦法,給予就業救助;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確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零就業”家庭,至少有一人就業;規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但未就業的成員,應當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介紹的工作,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受介紹工作的,由民政部門減發或者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
  意見稿規定,國家對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給予臨時救助;國家對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原標題:特困人員可申請醫療住房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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